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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违规者,当禁!
  • 2007 年 7 月 18 日 星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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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01版:药店要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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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医药经济报 2007年7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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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违规者,当禁!

    ——河南省率先治理药店出租或转让柜台行为

    ■本报记者 王军 罗希(见习)
      

      出发点:保证药品质量安全

      “目前,在医药市场经营秩序和药品质量上屡有事故发生,这可能是药监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出发点。”沈阳医药商业协会会长杨源茂对记者分析说。

      但是,他也表示,业内存在的出租和转让柜台现象总体分为合法和违规两种情况,在药品质量能否得到保证这个问题上需要区别对待。他说:“一种情况是药品生产厂家或药品代理商租赁药店的柜台,直接销售产品,他们证照齐全,属于合法经营;另一种情况是无证照也没有正规进货渠道,租赁药店柜台进行销售。”

      那么,严禁药店出租或转让柜台将实行“一刀切”还是对上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呢?杨源茂说:“我到现在都还没弄清楚规定出来后会是怎么样,只能说两种可能都有。”

      河南省是较早实行该规定的省份之一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们从2006年起就开始对药店出租或转让柜台的行为进行治理,之所以这样做,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药品质量。他说:“零售连锁企业应该由总部对各门店进行统一配送,总部的药品是经过药监部门检验合格的。而旗下各门店绕过总部,私自划出柜台给企业或个人出售的药品是没有经过质量检验的,存在质量安全隐患。此外,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设有专门的仓库,药品储存有质量保障。而门店储存手段简陋,对药品的保存和运输不具专业保障,很容易使得药品变质或产生化学变化,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。”

     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,经过一年多持续不断的检查,目前河南全省已经查处400余家违规连锁门店,并令其与企业剥离。2006年,河南省药品抽样合格率与2005年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,达到了98.46%,而2007年上半年的抽检合格率达到了100%。“我们认为,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治理门店转让出租的成效”。

      

      执行:无论什么形式一律取缔

      了解了该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并不能完全消除企业的担心,他们想知道,药店以降低经营风险为目的的“出租或转让柜台”是否也在规定之列。

      对于这一点,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,不论出于何种目的,不论属于何种商品,凡是“出租和转让柜台”的行为将一律取缔。不过,他补充说明道,有些情况可能会出现定性上的困难,需要灵活处理。

      杨源茂虽然还不清楚规定的具体内容终将是什么,但他坚信其不会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根本性的影响。他认为,国家有关部门在出台规定时,目的在于规范行业,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发展,如果把什么都禁了,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。

      他还分析说,如果该规定在限制非法行为的同时也伤及合法商家的话,其在执行过程中必将遭致阻力。“既然你不许我出租,那么不排除药店作假的可能,比如将这些厂家的销售人员招进来成为自己的员工,一样持有工作证、上岗证,工资则由药品生产厂家自己出,卖的还是这个厂家的药品。明修栈道,暗度陈仓,改变合作方式,药店还是有利可图。而且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,很难分辨这些人的身份,执法存在困难。”

      看来,对于究竟该禁什么,业内还没有一个统一认识,这也成为药品零售行业关注的焦点。

     

   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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