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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医药经济报 2007年7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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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廉价药定点应“能上能下”

      廉价药的尴尬由来已久。而现在,又爆出了新的僵局。

      一度引发热议的《第一批城市社区、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》的出台,本是政府为医治廉价药短缺而做出的对策,即要求上榜的10家药企按照相关规定,做好18种药品的定点生产工作,以确保城市社区、农村基本用药生产质量。然而,令人不解的是,在名单出炉半年后,这10家药企中,只有4家投产了部分廉价药,并摆出了种种“难以为继”的理由。而与之相对应的,一批在生产廉价药的企业,却对没有“上榜”感到苦恼与遗憾。

      这样一种“定点的不生产、生产的不定点”的错位,不禁让人对“廉价药供应”的前景产生犹疑。但事实也不是那么绝对,目前的“定点生产企业”制度有不少值得探讨和完善的空间。

      有一点要说的是,政府应该把制定出的标准较为明确地告知制药企业。在采访中,笔者了解到,不少企业对于“定点”名单产生的过程并不十分明确,因此在认识上就与政府的决策思路形成了隔阂,最后到了执行的层面,也就变得缓慢而“有令不行”了。其实,名单的确定,是以“满足优质廉价药的供应”为最根本标准的,企业的性质及其所在的区域等别的因素都没有成为限制。

      其次,是如何来保证廉价药生产的问题。在笔者看来,这个“定点生产”的名单不应该一成不变,而是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或考核,使得定点企业“能上能下”,不断地更新名单,从而保证廉价药的供应。同时,对于进入名单的企业,应该实行“奖惩结合”机制。政府需要对廉价药的供应制定具体的计划,然后落实到个体的企业,并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。对于完成计划的企业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奖励,而对那些进入名单而又不予生产的企业应该按合同进行处罚或赔偿。这种权利与责任的明确,或许能让“定点生产企业名单”不流于形式,按照政府的初衷执行下去。此外,定点企业的范围也可以不断扩大,并依据市场上所缺乏的用药类别相继推出。这对于企业而言,才有利可图,才可能实现双赢。(康义瑶)

     

   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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